毕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公积金怎么提取?
(一)对原《毕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毕市公积金字【2016】12号)部分政策进行调整:
(1) 减少“缴存职工为无房子女购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提取政策。
理由为:2019年3月24日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和2019年8月1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 P25 4.1.3~4.1.5 1 “一是住房所有权证明文件或证明住房所有权设立、转移法律事实的合同(协议)。住房所有权应属于(将属于)提取申请人所有,不享有提取申请材料中记载自住住房所有权的职工,不能办理该套房屋的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因此,非本人或配偶的购房行为,不支持其提取住房公积金。
(2) 减少“缴存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患重大疾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毕市公积金字〔2012〕20号文件规定范围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政策。
理由为:2019年8月1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P23 3.1.1、3.1.2“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是提取业务管理的核心内容。根据标准编制过程中的调研,目前我国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已超过了《条例》规定,出现了离职、患重大疾病、子女教育等住房消费以外的提取使用范围。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专款专用,因此在标准中有必要依照《条例》规定,对提取范围再次明确”。因此,不属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提取范围内的不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
(3) 增加“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改造”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政策。
理由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黔建房资监字〔2020〕23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毕府办函〔2020〕3号),进一步支持本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改造,结合本市实际,在现有提取政策里增加“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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