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房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政策

       沪十条: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第五条: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好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审慎管理,指导商业银行严格控制个人住房贷款投放节奏和增速,防止突击放贷。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审贷管理,对购房人首付资金来源、债务收入比加大核查力度。严防信用贷、消费贷、经营贷等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一、上海住房商业贷款政策
上海住房商业贷款政策

       1、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即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
 
  2、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二、上海商业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上海商业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首套房:
 
  ①在上海无房无贷(无贷指上海无公积金贷款记录)。
 
  ②夫妻双方在婚前与各自父母共有房产均不超过一套,且家庭名下无房。
 
  二套房:
 
  ①在上海无房,有过1次上海公积金贷款记录。
 
  ②在上海有1套房,人均面积≤37.2m²,无上海公积金贷款在使用。
 
  限贷的认定方式
 
  ①在上海有1套房,人均面积>37.2m²。
 
  ②在上海有2套或以上的房产。
 
  ③有1次上海公积金贷款未还清或有2次公积金贷款记录。

     (1)购买首套住房且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首付比例仍为35%(住房面积大于90平),面积小于或等于90平的首付比例为35%。
 
   (2)调高对第二套改善型购房的首付比例至普通商品房和非普通商品房70%、二套普通商品房贷款利率上浮10%;二套普通商品房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下调10万元。
 
   (3)停止向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职工家庭再行发放贷款。停止向在上海有1套房,人均面积>37.2m²的家庭发放贷款
 
   (4)借款人以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确定贷款额度的倍数从40倍下降到30倍。
 
   (5)严格执行住建部还款能力的计算比例调减为每月还本额占工资基数不超过40%。

       沪十条: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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