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及贷款次数的认定

最新合肥购房房贷落户政策汇总:《合肥市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 以下简称《办法》 ) 经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从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为便于缴存职工对本次出台政策内容的理解、掌握,现就《办法》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贷款政策
 
按现行贷款政策,单职工最高可贷 45 万元,夫妻双方最高可贷 55 万元,贷款最长年限为 30 年。
 
1、贷款额度的确定
 
例 1: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缴存基数分别为 3850,5000 元,申请贷款时缴存余额分别为 15000,5000 元,连续缴存时间分别年 2 年以上和 1 年以内,借款人 30 岁。
 
按政策规定执行,以双挂钩计算的低值确定实际贷款额度。
 
a=(3850+5000)*0.5*12*30=1593000 元;
 
= ( 15000*20+10000(不足 1 万按 1 万计算 ) *10)=400000 元。
 
最后实际贷款额度为 40 万元,贷款年限最长为 30 年。
 
例 2: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缴存基数分别为 4585,6000 元,申请贷款时缴存余额分别为 15000,18000 元,连续缴存时间均为 2 年以上,借款人 30 岁。
 
a=(4585+6000)*0.5*12*30=1905300 元;
 
= ( 15000*20+18000*20 ) =660000 元。
 
最后实际贷款额度为 55 万元,贷款年限最长为 30 年。
 
2、贷款次数的认定
 
例 1:小刚和小兰原单身时,其中小刚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已结清,现婚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
 
例 2:小刚、小兰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在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次公积金贷款认定。小刚、小兰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离异后房产归属一方的,另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按第二次公积金贷款认定。
 
例 3:小刚、小兰在原单身时已分别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现婚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例4:小刚、小兰在婚姻存续期间已使用过二次公积金贷款,现离异后任意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合肥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及贷款次数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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