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忻州市公积金怎么提取?

最近现行忻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忻州市公积金怎么提取?根据2021年颁布的《忻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三条,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缴存职工及配偶在缴存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四)离休、退休的;(五)出境定居的;(六)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七)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且在异地未继续缴存的;(八)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可提取情形。第四条 职工符合上述第三条(一)、(二)、(三)、(八)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在办理提取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供签订日期3年以内经房屋网签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付款凭证,或者办理日期3年以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异地购房的,还须填写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和授权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协助核查购房行为真实性的资料。(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签订日期3年以内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或者办理日期3年以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发票。(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提供3年内房屋征收部门的《征迁补偿安置房确认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和缴纳房款凭证,或者办理日期3年以内的安置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发票。(四)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签订日期3年以内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存量房买卖合同》、《房产交易申报表》、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五)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及支付费用凭证。(六)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费用支付凭证。(七)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者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材料及相关费用凭证或者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凭证。(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商业银行的《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最近一年的贷款还款流水。偿还异地购房贷款本息的,还须填写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和授权贷款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协助核查贷款行为真实性的资料。(九)租赁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住房的无房职工,应提供缴存地房管或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的无房产证明。(十)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文件或离休证、退休证或审批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免提供离(退)休证件。(十一)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或者出境定居的证明材料。(十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持本人身份证、缴存职工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属证明(公证书)提取;死亡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1000元以下的,也可由死亡职工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由其直系亲属持相关资料领取。(十三)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十四)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竣工验收备案文件、3年以内的加装电梯分摊后职工承担的工程费用发票及分摊方案。第六条 符合上述(十)、(十一)、(十二)、(十三)项情形的,须在个人账户封存状态下,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办理销户手续。非销户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保留余额,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办理提取时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储蓄卡)。

忻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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