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

为防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链断裂和项目“烂尾”风险,中国广西修订管理办法,规定开发企业在获得预售许可前,不得开展销售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5月27日公布、印发2023年修订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根据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公布的修订版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商业银行签订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应与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在获得预售许可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不得订立与拟销售商品房有关的意向合同条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人收取预售价以外的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制作商品房预售广告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宣传时,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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