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场所标识不得单独使用外语
- 2021-11-27 08:27
- 317
- 综合报道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
条例规定,公共场所标识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语;使用汉字同时需要使用外语的,外语应当与规范汉字表达相同的含义。
条例所称“外语标识”,是指在标志牌、告示牌、电子显示屏等载体上,使用外语标示名称、场所导向、设施用途、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标记。
根据《条例》,如果违反条例规定,公共场所标识单独使用外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应当设置外语标识的五类公共场所包括:民用机场、火车站、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国际体育赛事、国际会议、国际展会等大型国际活动承办、接待场所;引进境外人才聚集的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文化、旅游、体育等其他重要公共场所。
另外,《条例》还明确了译写规范和内容规范,要求北京市政府外事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交通、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外语标识译写地方标准,北京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政府外事部门将外语标识管理要求纳入牌匾标识管理规范。
如规定,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犯民族风俗习惯,或是宣扬淫秽、赌博、暴力等不良信息;以及不得含有“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内容。
五、关于公共场所标识单独使用外语的法律责任
草案第三十条第一款对公共场所标识单独使用外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法律责任。调研中有意见提出,该类行为与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相比,性质更为严重,但处罚相对过轻。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对该类行为的处罚单独规定为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并增加“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了必要调整。
据此,法制委员会提出《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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