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最新杭州购房房贷落户政策汇总:2021年1月27日起,杭州市住保房管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实施。《通知》对前期政策在多个方面打了补丁。

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决抑制投机炒房,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住房限购
 
落户本市未满5年的,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
 
将本市限购范围内住房赠与他人的,赠与人须满3年方可购买限购范围内住房;受赠人家庭须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不含遗赠)。
 
二、进一步加强住房限售
 
本市限购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摇号公开销售中签率小于或等于10%的,自取得不动产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以优先购买方式取得的热点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三、进一步加强税收调节
 
本市限购范围内,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
 
四、完善无房家庭认定标准
 
2018年4月4日后转让本市限购范围内住房的,在本市限购范围内无自有住房记录满3年,可认定为无房家庭。
 
五、完善高层次人才优先购房政策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高层次人才转让本市限购范围内住房的,须在本市限购范围内无自有住房记录满3年方可享受高层次人才优先购房。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
 
2021年1月25日
 
(出处:杭州市住保房管局)

2021-01-27《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政策解答

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以下简称本《通知》)的目的是什么?
 
答:本《通知》主要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决抑制投机炒房,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如何进一步加强住房限购?
 
答: 本《通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住房限购:
 
(一)落户本市未满5年的,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
 
满5年的认定标准为自购房意向登记之日起前5年内户籍连续在本市范围。
 
落户本市非限购范围的,购房资格仍按“落户满2年方可在限购范围内购买住房”执行。
 
(二)将限购范围内住房赠与他人的,赠与人须满3年方可购买限购范围内住房,受赠人家庭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不含遗赠)。3年的起算时点以不动产证登记时间为准。
 
在本《通知》发布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1.已参与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意向登记的。
 
2.购买无需摇号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且已办理合同网签备案的。
 
3.购买无需摇号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未办理合同网签备案,但已签订认购协议并能提供定金或购房款转账有效凭证的(不含现金支付);属于此类情形的,应当在2021年4月30日前申请合同网签备案。
 
4.赠与住房已受理不动产证登记的或住房赠与公证书已出具。
 
三、如何进一步加强住房限售?
 
答:一是本市限购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摇号公开销售中签率小于或等于10%的,自取得不动产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二是以优先购买方式取得的热点商品住房,限售时间从“自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调整为“自取得不动产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摇号中签率指项目该批次公开销售房源总数除以项目该批次摇号的购房家庭总数,以公证机构摇号结果公示的数据为准。
 
住房转让是指住房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住房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领取预售证的项目按本规定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领取预售证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四、如何进一步加强税收调节?
 
答:对本市限购范围内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即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5年的起算时点以个人购买住房取得的不动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
 
个人住房转让合同网签时间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征免年限按原政策执行;个人住房转让合同网签时间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后的(含发布之日),按新政策执行。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符合以下情形的,其增值税缴纳仍按之前政策执行:
 
1.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签订认购协议并能提供定金或购房款转账有效凭证的(不含现金支付); 
 
2.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住房转让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在《通知》发布之日前的;
 
3.属于上述情形的,应当在2021年4月30日前申请合同网签备案。
 
五、无房家庭认定标准有何变化?
 
答:无房家庭认定适度放宽。2018年4月4日后转让本市限购范围内住房的,在本市限购范围内无自有住房记录满3年,可认定为无房家庭。
 
“在本市限购范围内无自有住房记录满3年”指自购房意向登记之日起前3年内,在我市限购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不动产登记记录。
 
六、高层次人才优先购房有何变化?
 
答: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高层次人才转让本市限购范围内住房的,须在本市限购范围内无自有住房记录满3年方可享受高层次人才优先购房政策。
 
《通知》还完善了高层次人才优先购房政策。明确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高层次人才转让本市限购范围内住房的,须在本市限购范围内无自有住房记录满3年方可享受高层次人才优先购房。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其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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