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2021年 8月3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将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高桥街道、马王街道纳入限购、限售范围,同时要求,居民家庭在西安市落户满3年的,方可在限购区域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
 
一、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目的?
 
《通知》的出台,主要目的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房住不炒”定位精神,切实履行房地产调控城市主体责任,提高调控政策措施的精准性,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从扩大住房限购限售范围、强化住房限购措施、严格住宅用地出让、加强房地产金融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等六个方面提出了12条措施,通过综合运用行政、土地、金融等房地产调控政策工具,实施供需双向调节,努力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
 
二、《通知》下发后,西安市的房地产调控范围做了哪些调整?
 
《通知》明确:将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高桥街道、马王街道纳入住房限购、限售范围,实施全市统一的限购、限售等住房销售管理政策。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泾河新城、空港新城、沣西新城钓台街道、大王街道,实施与高陵区、阎良区、鄠邑区、航空基地等区域统一的住房销售管理政策。
 
政策调整后,我市住房“限购、限售”区域包括:未央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雁塔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航天基地、临潼区、长安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西新城高桥街道、马王街道。
 
三、《通知》下发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的政策有哪些调整?
 
为优先保障居民家庭首套购房需求,根据《通知》规定,2021年8月31日0时起,在我市已落户、新落户居民家庭在住房“限购、限售”区域内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包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的,均须落户满3年。
 
在我市落户已满三年的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不受以上规定影响。
 
四、经批准引进的人才购房政策有哪些调整?
 
为保障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引进人才住房需求,2021年8月31日0时起,经批准引进的E类人才在住房“限购、限售”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的,除提供人才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已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的社保(不含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城乡居民社保)或个税证明。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导致社保、个税缴纳单位与引进人才单位不一致的,应提供现就职单位的说明材料。
 
经批准引进的A、B、C、D类人才购房,不受以上规定影响。2021年8月31日0时之前经批准引进的E类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时仍适用原政策。
 
五、对离异人士购买商品住房有何规定?
 
政策规定“夫妻离异的,离异前家庭在限购区域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离异后一年内任何一方均不得在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
 
其中,“夫妻离异的”指2021年8月31日0时起离异的居民家庭,具体以离婚证登记日期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日期为准。离异后再婚的,以新家庭为单位执行住房限购政策。2021年8月31日0时前,已办结离婚登记手续的,按原政策执行。
 
六、已进入商品住房意向登记、签订购房协议等流程的,是否适用新政?
 
为确保政策平稳衔接,不影响已进入购房流程的居民家庭完成购房手续,以下两类情形按原购房政策执行:
 
1.2021年8月31日0时前,已报名参与商品住房项目购房意向登记,进入该批次住房摇号、选房、签约等程序的;
 
2.2021年8月31日0时前,已签定购房协议且已支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购房时符合相应时期的住房限购政策,且能够提供当事人银行转账凭证(不含现金支付)等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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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住房限购、限售范围
 
(一)将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高桥街道、马王街道纳入限购、限售范围。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西新城高桥街道、马王街道,
 
实施与城六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航天基地、临潼区、长安区等区域统一的限购、限售等住房销售管理政策。
 
(二)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泾河新城、空港新城、沣西新城钓台街道、大王街道,实施与高陵区、阎良区、鄠邑区、航空基地等区域统一的住房销售管理政策。
 
二、强化住房限购措施
 
(三)居民家庭在我市落户满3年的,方可在限购区域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
 
(四)经批准引进的E类人才在我市已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方可在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
 
(五)夫妻离异的,离异前家庭在限购区域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离异后一年内任何一方均不得在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
 
三、严格住宅用地出让
 
(六)参加商品住宅(商住)用地竞买企业须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同一竞买企业及其控股的各个公司,不得参与同一宗地的竞买。
 
(七)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资金审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购地资金来源进行核查,确保竞买企业购地资金合法合规。
 
(八)优化住宅用地出让方式,严控住宅用地溢价率,不以竞新增配建方式提高实际地价,通过多种方式确定土地出让竞得人。
 
四、加强房地产金融管理
 
(九)严格房地产企业“三线四档”融资管理和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严格审核购房人首付资金来源,防范消费贷、经营贷、信用贷等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十)引导商业银行等机构综合考虑资产负债结构、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区域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等因素,合理发放住房贷款,切实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
 
五、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十一)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实现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新局面。坚持小户型、低租金的原则,有效扩大住房保障能力,推动实现职住平衡,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缓解住房困难。
 
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十二)按照住建部等八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要求,加强市级部门协同配合,夯实区县、开发区主体责任,聚焦解决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整治,逐步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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