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新建成品住房工程管理政策规定(全文)
- 2021-12-29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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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新建成品住房工程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1、 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鼓励和推广成品住房建设、实现住房全装修交付,对提升住房居住品质、改善人居环境质量、避免二次装修资源浪费具有重要意义。2018年,我市出台《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广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8〕139号),文件明确规定商品住宅建筑应以成品住房交付的比例不得低于40%,保障性住房必须100%以成品住房供应,文件中也要求对成品房加强监管。
大批量使用装配式建造且精装修交付的成品住房投入使用,随之而来的是精装修标准与样板房差距较大、装修材料品质不高、随意变更材料品牌、规格,甚至精装修变“惊装修”等问题日益凸显,质量矛盾和投诉居高不下,百姓诉求强烈。近年来,人大、政协代表也不断有提案建议加强成品房监管。因此亟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相应措施,整顿市场乱象。目前,省内已有南京、南通、镇江、无锡、常州、徐州6个地级市出台了相关管理文件。
2、文件中主要涉及哪个机关,有没有其他机关?
答:本办法主要涉及机关是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3、文件中有哪些干货?
答:一是明确了成品住房精装修部分应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手续,且室内装修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不予核发预销售许可证,项目不得进行预售,工程完工后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且不得交付使用。二是明确了建设单位是新建成品住房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对成品住房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三是明确了成品住房应建立销售样板间制度和实体样板房制度,其室内装修主要材料、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产地等详细信息应在样板间标明,并作为装修交付标准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涉及主要材料、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产地等室内装修标准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变更处理方式。四是明确了成品住房应建立分户验收制定,并要求室内装修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4、群众受益点、受益面在什么地方?
答:本办法主要对成品住房的工程建设管理、基本建设程序、样板间、实体样板房、验收管理、监督管理等作了规范,明确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在成品住房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相关责任,形成保障成品住房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受益面是广大人民群众。
5、群众什么时候能够受益?
答:明确了本暂行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并以新建成品住房项目施工图接审时间界定。
扬州市新建成品住房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全面加强我市新建成品住房工程管理,提升我市住房工程建设品质,维护百姓切身利益,规范参建各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成品住房是指在传统毛坯房基础上,在套内增加固定面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等基本设施,具备基本使用功能,且有关费用计入销售价格的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成品住房工程的建设管理,其他具备居住功能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新建成品住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新建成品住房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对成品住房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各自承担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 新建成品住房工程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成品住房工程主体设计和室内装修设计原则上应同步,以确保主体、装修、安装等工程施工过程的有效衔接。室内装修工程与住房建筑主体工程不是同一单位设计的,装修设计文件应经住房建筑主体设计单位确认。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将新建成品住房建筑主体工程和室内装修工程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应报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七条 新建成品住房工程应当依法履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程序,其中的室内装修工程应当纳入施工总承包范围。
第八条 新建成品住房工程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成品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 鼓励建设单位同步办理新建成品住房建筑主体和室内装修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室内装修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预销售许可证,项目不得进行预售,工程完工后不予办理成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且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新建成品住房工程在销售前应按所售主力户型1:1的要求建设销售样板间,样板间中应明确主要材料、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产地等详细信息,并作为装修交付标准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样板间内非交付标准须在现场明示。
第十一条 新建成品住房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在可售房源内设置实体样板房。实体样板房要真实反映户型、结构尺寸、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且与销售样板间(非交付标准除外)和实际交付标准相一致。涉及主要材料、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产地等室内装修标准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变更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 实体样板房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及相关验收规范、标准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始大面积室内装修施工。
第十三条 新建成品住房室内装修施工应与经验收合格的实体样板房采取相同的工艺、工法、材料及构配件,且其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实体样板房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 新建成品住房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应以安全性能、使用功能、观感质量和装修材料、设备等内容作为检查重点,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成品住房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新建成品住房室内装修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成品住房主体工程已通过验收,但室内装修工程未实施或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新建成品住房工程交付时,建设单位应向住房买受人明确成品住房工程质量保修方式、保修标准,应在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载明必要的装修主材和设备使用说明及包(保)修年限。建设单位应成立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专门机构,在包(保)修期限内承担包(保)修义务。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新建成品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强化原材料监督抽测和隐蔽工程监督巡查制度,强化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并应对成品住房工程实体样板房验收、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对新建成品住房工程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方依法实施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记录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并以新建成品住房项目施工图接审时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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