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办法解读

 《徐州市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办法》解读

根据《徐州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我市实行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制度;根据第十八条规定,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因此,我局自今年3月开始着手起草工作。为确保《徐州市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更具科学性与合理性,我局在谨慎起草、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调研、座谈、征求意见,历经7个月数易其稿,最终形成目前的送审稿。具体过程如下:
 
1.起草初稿。今年3月份,我局成立了专门小组,着手起草《办法》的前期准备工作。一是开展了比较深入的调查研究。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分别现场察看了南京、无锡、武汉等兄弟城市的房屋安全管理情况,听取了南京、无锡、武汉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的情况介绍,双方进行了座谈交流,搜集了大量的一手资料。二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文件有关规定与精神为根本,参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实施细则(草案)》等其他城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际,于今年3月起草了《办法》的初稿。
 
2.征求意见。《办法》初稿形成后,一是召开《徐州市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办法》专家论证会,充分征求并听取各位专家对《办法》的修改建议。二是召开《徐州市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充分征求并听取市、县(区)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大专院校及服务对象等社会各界对《办法》的修改建议。会上,大家畅所欲言,对申请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事项进行检查时应当建立网络员管理制度和依托社区居委会的参与、未经许可擅自变动房屋结构的行为应按照《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的规定、明确拆改非承重墙体提供的拆改技术说明或拆改可行性报告出具的主体、农村和城市的房屋在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改变外立面时是否需要申请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申请人在施工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时,房屋原设计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房屋结构变动设计方案是否有范围和名单名库等方面提出了中肯的意见。三是征询了各区(县)、实施单位的意见建议,听取他们在实际工作开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反观《办法》与解决以上问题的契合度,重新梳理和修改完善《办法》,提高可操作性。
 
3.形成局内送审稿。经过前期准备、论证调研及专家论证会和征求意见座谈会,起草小组于7月份召开了专题讨论会,针对之前征集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整合,经过局法规处认真审核修改后,并于8月份形成局内送审稿。
 
4.形成终稿。市司法局9月份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于10月14日形成了《关于〈徐州市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办法〉的合法性审核意见》,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对审核意见中大部分进行了修改,于10月28日对司法局的审核意见进行了答复,其中对第三、七、九条提出了“保留原文,不作修改”的建议,经与市司法局的沟通协调,市司法局原则上同意我们的意见。11月15日,市政府陈刚副秘书长组织召开了由住建局、市司法局相关人员参加的关于《办法》研讨会,会后,结合市政府会议的研讨意见,我局又多次进行了修改完善,12月19日第二次征求市司法局的意见,12月23日,市司法局经过研究,形成了《关于对〈徐州市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办法〉的意见》,除对印发后施行日期、备案问题提出参考意见外,其他没有修改意见,我们将严格依照市司法局的意见执行。目前市政府已经批准,我局印发执行。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16日

徐州市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办法解读

 
徐州市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程序,保障房屋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的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是指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房屋结构变动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申请人应当为房屋所有权人,或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同意。
第四条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的实施和监管。
 
第二章  许可受理
 
第五条  各县(市)、区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或政务服务窗口受理许可申请。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申请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
(一)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
(二)拆除或者部分拆除房屋中抗震、防火措施以外的非承重墙体。
第七条  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外立面,依法需要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的,无需申请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
第八条  实施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行为施工前,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其他确认权利的有效证明,非房屋所有权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涉及共有部分的,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五)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房屋结构变动设计方案(非承重墙体也可以提供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拆改技术说明或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结构变动安全性鉴定报告)。
第九条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受理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第三章  许可审批
 
第十条  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指定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对照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现场核查记录。
第十一条  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进行补正:
(一)设计单位资质、方案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涉及共用部位未取得共用人同意。
第十二条  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出具房屋结构变动安全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许可决定书可以通过邮寄送达或自取。申请人在提交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申请时,应当选择许可决定书送达方式。
第十四条  作出行政许可前申请人要求变更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后,申请人要求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未施工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房屋结构变动开工前,申请人应当将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决定书和改造设计方案在开工前3日内报送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在该幢房屋单元门口或楼道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申请人应当将相关材料在开工前3日内报送居(村)民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在该幢房屋单元门口或楼道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至许可事项竣工验收之日为止。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许可的加固设计方案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图施工;施工结束后,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如实填写房屋结构变动加固验收结果报告表,并报送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村)民委员会。
第十八条  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准予许可的房屋结构变动进行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结果予以记录,填写监督检查表并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在许可事项实施期间应当会同属地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未按许可事项施工的,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止,责令申请人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对许可事项进行检查,发现超出许可范围施工的,有权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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