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测算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潍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测算指标、借款人申请贷款缴存公积金时限、测算贷款额度余额倍数等5项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调整后的政策自9月16日起实施,政策调整日之前已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业务,仍执行原政策。

调整贷款额度测算指标的规定,取消“按缴存比例、贷款次数、职工单方或双方缴存公积金确定贷款额度上限”的规定。

调整借款人申请贷款缴存公积金时限的规定,将借款人申请贷款缴存公积金时限由“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含)个月以上”调整为“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含)个月以上”。

调整测算贷款额度余额倍数的规定,将贷款额度上限计算由“按借款人申请时缴存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调整为按20倍计算”。

调整计算还款能力的月收入占比的规定,将“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的规定,调整为“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

减少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材料,取消要求借款人提供户籍地、受理地、缴存地三地的不动产查询证明。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只需提供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也可通过“爱山东APP”查询购房地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2022年7月5日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零基础业务指南

1.贷款条件

1.1 贷款基本条件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②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

③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良好;

④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⑤以借款人名义购买普通自住住房

⑥购房首付款符合规定比例

⑦借款人及配偶名下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逾期贷款。

1.2 不予贷款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①申请人及配偶有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含借款人或配偶在异地、部队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②申请人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潍坊市行政区内已有二套及以上住房,拟申请贷款用于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③申请人夫妻双方中有一方被列入“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的。

④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离异又重新组建家庭的,前一家庭成员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纳入计算)。

⑤已付清购买房屋全款的申请人。

⑥所购房共有权人中含有未成年人的。

⑦借款人或配偶有以下信用不良情形的:

借款人或配偶贷款业务(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消费贷款等)或信用卡(含准贷记卡)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2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不含)次以上或累计逾期6(不含)次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

借款人或配偶贷款业务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在90天(含)以上的;

借款人或配偶贷款业务或信用卡(含准贷记卡)当前逾期的;

借款人或配偶信用卡(含准贷记卡)为呆账、冻结或者止付(挂失除外)等异常状态的;

借款人或配偶信用报告中出现禁入、关注、次级、可疑、损失或人民法院列入被执行状态等类型的;

借款人或配偶存在因信用不良等原因被起诉记录的;

借款人或配偶贷款业务或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还款状态出现一次D(担保人代还)、Z(以资抵债)标志或曾因某种原因被起诉、处罚等特殊记录的;

⑧购买别墅及非住宅用房的。

⑨单独购买车库等非居住用房的。

⑩所购房产房龄超过30年的。

2.首付款比例

房屋类型

房屋套数

房屋面积

不超过144平方米(含)

大于144平方米

期房、现房

首套

30%

40%

二套

30%

40%

房屋建设年限10(含)年以内的

首套

30%

40%

二套

30%

40%

房屋建设年限10年以上的

首套

40%

50%

二套

40%

50%

3.贷款额度上限的确定

3.1贷款额度上限计算办法

贷款额度上限取决于四个约束指标,即:公积金缴存比例和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公积金帐户可用余额、借款人家庭月还款能力、扣除首付款后的应付房款。按照以上四个约束指标计算出额度上限的四个参考值分别为:H1、H2、H3、H4。贷款额度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取四个额度上限参考值的最小值为贷款额度上限有效值H,即:H=min{H1,H2,H3,H4}。

3.2贷款额度上限的确定

①按公积金缴存比例和使用公积金次数确定贷款额度上限参考值H1

 

缴存比例

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

双方缴存

单方缴存

16%(含)以下

首次

45万

40万

二次

40万

35万

16%(不含)-20%(含)

首次

47万

42万

二次

42万

37万

20%(不含)-24%

首次

50万

45万

二次

45万

40万

 

②按照住房公积金帐户可用余额计算贷款额度上限参考值H2

夫妻双方在本地缴存连续12个月及以上的,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之和的15倍作为贷款额度的上限参考值H2。

③按照借款人家庭月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额度上限参考值H3

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不含1年期内的贷款);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

计算公式:H3=(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商业贷款类贷款月还款额+消费类贷款月还款额+担保类月还款额+其他固定借款类支出+…)/家庭月收入≤50%或40%。

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计算方法:缴纳公积金的,以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月收入;未缴纳公积金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月收入。配偶在部队的按实际工资收入认定(需提供部队财务部门出具的工资发放证明或银行工资流水),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按潍坊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④按照扣除首付款后的应付房款额确定贷款额度上限参考值H4

贷款额度上限等于或低于购房总价扣除首付款的差额,确定额度上限参考值H4。

选取以上四个参考值的最小值,确定为贷款额度上限H。

4.贷款期限

4.1贷款期限上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4.2分类别贷款期限

 

借款人类别

男性

贷款期限≤60年-借款人年龄

普通女性

贷款期限≤55年-借款人年龄

县处级女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女职工

贷款期限≤60年-借款人年龄

4.3二手房贷款期限

二手房贷款期限≤40年-房龄。

5.贷款利率

 

房屋套数

贷款期限

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

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

首套房

1-5年   

2.75%

3.025%

6-30年

3.25%

3.575%

二套房

1-5年

3.025%

6-30年

3.575%

6.贷款偿还

6.1贷款偿还方式

6.1.1 一次性还本付息。1年期的公积金贷款,不分段计息,到期日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息随本清。

6.1.2 等额本息还款。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6.1.3 等额本金还款。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的减少逐月递减。

以上三种还款方式可任选一种。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6.2贷款偿还日期

借款人应当在每月20日(不含)前将每月应还款本息足额存入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每月20日起从还款账户中扣划还款本息。

7.贷款所需材料

7.1期房贷款所需材料

7.1.1本地缴存人贷款所需材料

7.1.1.1单身(离异)借款人贷款所需材料

①借款人居民身份证;

②户口簿主页、索引页、个人登记卡页(集体户口只提供个人登记卡页),离异的需另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两者之一;

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公积金贷款1份、组合贷款2份);

④已交首付款的增值税发票或收款收据;

⑤潍坊市行政区域以内的户籍地、受理地、缴存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查询范围包含夫妻双方加未成年子女);

⑥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借记卡。

⑦委托他人办理的,要提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公证书。

⑧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状态,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开户时间不足12(含)个月,存在补缴或转入情况的,需提供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社保缴纳明细,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工作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委托代理协议。

 

7.1.1.2已婚借款人贷款所需材料

①借款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

②户口簿主页、索引页、个人登记卡页(集体户口只提供个人登记卡页);

③借款人和配偶户口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需另提供结婚证;

④《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公积金贷款1份、组合贷款2份);

⑤已交首付款的增值税发票或收款收据;

⑥潍坊市行政区域以内的户籍地、受理地、缴存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查询范围包含夫妻双方加未成年子女);

⑦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借记卡。

⑧委托他人办理的,要提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公证书。

⑨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状态,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开户时间不足12(含)个月,存在补缴或转入情况的,需提供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社保缴纳明细,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工作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委托代理协议。

7.1.2异地缴存人贷款所需材料

7.1.2.1单身(离异)异地缴存人贷款所需材料

①借款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一年公积金缴存流水;

②借款人居民身份证;

③户口簿主页、索引页、个人登记卡页(集体户口只提供个人登记卡页),离异的需另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④《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公积金贷款1份、组合贷款2份);

⑤已交首付款的增值税发票或收款收据;

⑥潍坊市行政区域以内的户籍地、受理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查询范围包含夫妻双方加未成年子女);

⑦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借记卡。

⑧委托他人办理的,要提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公证书。

⑨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状态,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开户时间不足12(含)个月,存在补缴或转入情况的,需提供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社保缴纳明细,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工作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委托代理协议。

7.1.2.2已婚单方异地缴存人贷款所需材料

①借款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一年公积金缴存流水;

②借款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

③户口簿主页、索引页、个人登记卡页(集体户口只提供个人登记卡页);

④借款人和配偶户口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需另提供结婚证;

⑤《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公积金贷款1份、组合贷款2份);

⑥已交首付款的增值税发票或收款收据;

⑦潍坊市行政区域以内的户籍地、受理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查询范围包含夫妻双方加未成年子女);

⑧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借记卡。

⑨委托他人办理的,要提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公证书。

⑩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状态,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开户时间不足12(含)个月,存在补缴或转入情况的,需提供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社保缴纳明细,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工作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委托代理协议。

 

7.1.2.3已婚双方异地缴存人贷款所需材料

①借款人及配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一年公积金缴存流水;

②借款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

③户口簿主页、索引页、个人登记卡页(集体户口只提供个人登记卡页);

④借款人和配偶户口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需另提供结婚证;

⑤《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公积金贷款1份、组合贷款2份);

⑥已交首付款的增值税发票或收款收据;

⑦潍坊市行政区域以内的户籍地、受理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查询范围包含夫妻双方加未成年子女);

⑧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借记卡。

⑨委托他人办理的,要提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公证书。

⑩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状态,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开户时间不足12(含)个月,存在补缴或转入情况的,需提供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社保缴纳明细,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工作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委托代理协议。

 

7.2.现房贷款所需材料

7.2.1本地缴存人贷款所需材料

7.2.1.1单身(离异)借款人贷款所需材料

①借款人居民身份证;

②户口簿主页、索引页、个人登记卡页(集体户口只提供个人登记卡页),离异的需另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公积金贷款1份、组合贷款2份);

④《不动产权证书》;

⑤首付款增值税发票或收据、契税完税证明;

⑥潍坊市行政区域以内的户籍地、受理地、缴存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查询范围包含夫妻双方加未成年子女);

⑦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借记卡。

⑧委托他人办理的,要提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公证书。

⑨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状态,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开户时间不足12(含)个月,存在补缴或转入情况的,需提供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社保缴纳明细,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工作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委托代理协议。

 

7.2.1.2已婚借款人贷款所需材料

①借款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

②户口簿主页、索引页、个人登记卡页(集体户口只提供个人登记卡页);

③借款人和配偶户口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需另提供结婚证;

④《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公积金贷款1份、组合贷款2份);

⑤《不动产权证书》;

⑥首付款增值税发票或收据、契税完税证明;

⑦潍坊市行政区域以内的户籍地、受理地、缴存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查询范围包含夫妻双方加未成年子女);

⑧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借记卡。

⑨委托他人办理的,要提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公证书。

⑩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状态,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开户时间不足12(含)个月,存在补缴或转入情况的,需提供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社保缴纳明细,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工作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委托代理协议。

 

7.2.2异地缴存人贷款所需材料

7.2.2.1单身(离异)异地缴存人贷款所需材料

①借款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一年公积金缴存流水;

②借款人居民身份证;

③户口簿主页、索引页、个人登记卡页(集体户口索引页可不提供),离异的需另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④《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公积金贷款1份、组合贷款2份);

⑤《不动产权证书》;

⑥首付款增值税发票或收据、契税发票;

⑦潍坊市行政区域以内的户籍地、受理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查询范围包含夫妻双方加未成年子女);

⑧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借记卡。

⑨委托他人办理的,要提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公证书。

⑪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状态,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开户时间不足12(含)个月,存在补缴或转入情况的,需提供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社保缴纳明细,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工作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委托代理协议。

 

7.2.2.2已婚单方异地缴存人贷款所需材料:

①借款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一年公积金缴存流水;

②借款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

③户口簿主页、索引页、个人登记卡页(集体户口索引页可不提供);

④借款人和配偶户口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需另提供结婚证;

⑤《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纯公积金贷款1份、组合贷款2份);

⑥《不动产权证书》;

⑦首付款增值税发票或收据、契税发票;

⑧潍坊市行政区域以内的户籍地、受理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查询范围包含夫妻双方加未成年子女);

⑨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借记卡。

⑩委托他人办理的,要提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公证书。

⑪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状态,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开户时间不足12(含)个月,存在补缴或转入情况的,需提供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社保缴纳明细,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工作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委托代理协议。

 

7.2.2.3已婚双方异地缴存人贷款所需材料:

①借款人及配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一年公积金缴存流水;

②借款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

③户口簿主页、索引页、个人登记卡页(集体户口索引页可不提供);

④借款人和配偶户口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需另提供结婚证;

⑤《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纯公积金贷款1份、组合贷款2份);

⑥《不动产权证书》;

⑦首付款增值税发票或收据、契税发票;

⑧潍坊市行政区域以内的户籍地、受理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查询范围包含夫妻双方加未成年子女);

⑨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借记卡。

⑩委托他人办理的,要提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公证书。

⑪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状态,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开户时间不足12(含)个月,存在补缴或转入情况的,需提供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社保缴纳明细,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工作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委托代理协议。

 

7.3二手房贷款所需材料

7.3.1本地缴存人贷款所需材料

7.3.1.1单身(离异)借款人贷款所需材料

①借款人居民身份证;

②户口簿主页、索引页、个人登记卡页(集体户口索引页可不提供),离异的需另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③过户后《不动产权证书》;

④《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公积金贷款1份、组合贷款2份);

⑤所购房屋首付款有效凭证;

⑥契税完税证明、增值税发票;

⑦潍坊市行政区域以内的户籍地、受理地、缴存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查询范围包含夫妻双方加未成年子女);

⑧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借记卡;

⑨原房主身份证及其相应放款银行I类借记卡。

⑩委托他人办理的,要提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公证书。

⑪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状态,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开户时间不足12(含)个月,存在补缴或转入情况的,需提供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社保缴纳明细,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工作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委托代理协议。

 

7.3.1.2已婚借款人贷款所需材料

①借款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

②户口簿主页、索引页、个人登记卡页(集体户口索引页可不提供);

③借款人和配偶户口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需另提供结婚证;

④过户后《不动产权证书》;

⑤《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公积金贷款1份、组合贷款2份);

⑥所购房屋首付款有效凭证;

⑦契税完税证明、增值税普通发票;

⑧潍坊市行政区域以内的户籍地、受理地、缴存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查询范围包含夫妻双方加未成年子女);

⑨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借记卡;

⑩原房主身份证及其相应放款银行I类借记卡。

⑪委托他人办理的,要提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公证书。

⑫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状态,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开户时间不足12(含)个月,存在补缴或转入情况的,需提供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社保缴纳明细,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工作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委托代理协议。

 

7.3.2异地缴存人贷款所需材料

7.3.2.1单身(离异)异地缴存人贷款所需材料

①借款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一年公积金缴存流水;

②借款人居民身份证;

③户口簿主页、索引页、个人登记卡页(集体户口索引页可不提供),离异的需另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④过户后《不动产权证书》;

⑤《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公积金贷款1份、组合贷款2份);

⑥所购房屋首付款有效凭证;

⑦契税完税证明、增值税普通发票;

⑧潍坊市行政区域以内的户籍地、受理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查询范围包含夫妻双方加未成年子女);

⑨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借记卡;

⑩原房主身份证及其相应放款银行I类借记卡。

⑪委托他人办理的,要提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公证书。

⑫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状态,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开户时间不足12(含)个月,存在补缴或转入情况的,需提供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社保缴纳明细,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工作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委托代理协议。

 

7.3.2.2已婚单方异地缴存人贷款所需材料

①借款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一年公积金缴存流水;

②借款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

③户口簿主页、索引页、个人登记卡页(集体户口索引页可不提供);

④借款人和配偶户口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需另提供结婚证;

⑤过户后《不动产权证书》;

⑥《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纯公积金贷款1份、组合贷款2份);

⑦所购房屋首付款有效凭证;

⑧契税完税证明、增值税普通发票;

⑨潍坊市行政区域以内的户籍地、受理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查询范围包括夫妻双方加未成年子女);

⑩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借记卡;

⑪原房主身份证及其相应放款银行I类借记卡。

⑫委托他人办理的,要提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公证书。

⑬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状态,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开户时间不足12(含)个月,存在补缴或转入情况的,需提供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社保缴纳明细,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工作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委托代理协议。

 

7.3.2.3已婚双方异地缴存人贷款所需材料

①借款人及配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一年公积金缴存流水;

②借款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

③户口簿主页、索引页、个人登记卡页(集体户口索引页可不提供);

④借款人和配偶户口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需另提供结婚证;

⑤过户后《不动产权证书》;

⑥《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纯公积金贷款1份、组合贷款2份);

⑦所购房屋首付款有效凭证;

⑧契税完税证明、增值税普通发票;

⑨潍坊市行政区域以内的户籍地、受理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查询范围包括夫妻双方加未成年子女);

⑩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借记卡;

⑪原房主身份证及其相应放款银行I类借记卡。

⑫委托他人办理的,要提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公证书。

⑬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状态,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开户时间不足12(含)个月,存在补缴或转入情况的,需提供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社保缴纳明细,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工作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委托代理协议。

8.贷款业务办理

8.1 咨询方式

①官方网站咨询。登录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办事指南模块—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南—潍坊公积金场景式业务指南查询;

②微信公众号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搜索潍坊公积金)服务便民模块—业务指南查询;

③热线电话咨询。借款人通过12329热线电话或拨打办理贷款的受委托银行网点电话咨询(详见8.4);

④服务窗口咨询。借款人到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受委托银行网点、公积金业务政务大厅、所购房屋的售楼处现场咨询。

8.2贷款业务办理银行的选择

8.2.1商业组合贷款

借款人可获得的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能满足购房资金需求时,在符合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条件下,借款人可向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同一家银行申请办理商业组合贷款。

8.2.2办理银行的选择

公积金贷款由经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具有办理公积金贷款资质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借款人在选择通过哪家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时,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①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住宅的,尽量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推荐的受委托银行中选择一家;购买个人所售住宅的,尽量在购房所在地的受委托银行中选择一家。

②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住宅申请商业组合贷款的,应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业按揭协议的受委托银行中选择一家;购买个人所售住宅申请商业组合贷款的,应在受理此类商业按揭贷款的受委托银行中选择一家。

③当夫妻双方公积金月缴存额小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需要每月从银行卡中扣款的,在满足①②的前提下,尽量选择代发工资的受委托银行。

④满足①②③的前提下,就近选择受委托银行办理。

8.3贷款业务办理网点

我市所辖县市区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网点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积金独立大厅受理;另一种是在银行网点受理。

    ①在高新区、奎文区、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购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可到主城区范围内的任意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网点办理。

    ②在寿光市、临朐县、滨海区、峡山区购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可到购房所在地的贷款受委托银行网点办理。

③在昌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购房所在地公积金业务大厅办理;购房办理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部分需到商业银行指定的网点办理。

④在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购房办理公积金贷款需到购房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办理;购房办理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部分需到商业银行指定的网点办理。

⑤在昌乐县购房办理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为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的,办理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可到对应的贷款受委托银行网点办理;受委托银行为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潍坊银行、邮储银行的,办理公积金贷款需到购房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办理;购房办理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部分需到商业银行指定的网点办理。

⑥在诸城市购房办理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为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浦发银行、日照银行的,办理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可到对应的贷款受委托银行网点办理;受委托银行为建设银行的,办理公积金贷款需到购房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办理;购房办理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部分需到商业银行指定的网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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