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租赁标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星期五(9月16日)联合印发住房租赁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其中提到,出租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五平方米。 

“广州市住房租赁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五平方米(不含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但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的房间内床位数总计达到十五张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在出租管理范围内设置专责服务人员、建立相应的管理服务制度,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落实安全管理职责,设置视频监控、确保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正常使用,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服务及安全管理职责。   通知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不含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按有关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后的租赁住房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可以按居民标准执行。租赁住房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应按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按相关规定改造租赁住房的,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按规范设置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此外,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消防、燃气、结构、治安、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给排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据悉,通知是为了规范广州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承租人健康安全居住,有效期五年,时租房、日租房、民宿、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政府或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的人才公寓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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