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拟调整“居住”指标的购房居住积分分值

据天津日报9月28日消息,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就《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中“居住”指标的购房居住积分分值进行调整,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公告,拟将“在本市购房居住(自有住房),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年积10分;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年积11分;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年积12分;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年积15分”调整为“在本市购房居住(自有住房),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满一年积10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15分;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满一年积12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25分;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满一年积12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25分;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满一年积15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30分”。

此次征求意见期自2022年9月27日至10月10日。上述调整内容预计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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