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操作细则

11月10日,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消息,上海市为加大住房公积金对新市民、青年人缓解住房困难的支持力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于近日印发《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的通知》并制定配套的操作细则,明确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的条件、限额、材料、方式和渠道等内容。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为加大住房公积金对新市民、青年人缓解住房困难的支持力度,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日前印发《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的通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配套的操作细则,明确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的条件、限额、材料、方式和渠道等内容。

放宽提取条件。按照本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租赁已经本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的职工及配偶,符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

提高提取限额。为进一步缓解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职工支付房租的经济压力,符合条件的承租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4500元。

优化办理流程。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的,可“零材料”、“零跑动”,全程通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线上渠道(住房公积金网)或“随申办”提交申请,同时授权委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核验本人及配偶租赁信息等,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按月转入本人银行账户。职工也可以选择在先行支付租赁费用后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申请一次性提取。

下一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坚持“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在促进实现“住有所居”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大作用。

关于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业务问答

1、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业务适用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范围是什么?答:“保障性租赁住房”范围是经本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答:申请人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费用:(1)申请人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2)申请人及配偶按照本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租赁已经本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3)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生效中的提取业务;(4)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5)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当符合以上提取条件。

3、提取方式有哪些?答:有委托逐月提取和补充提取两种方式:(1)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申请之时起计算,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2)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先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费用,再一次性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

4、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答:(1)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①通过官方线上渠道(包括上海住房公积金网、“随申办”)申请,无需提交纸质材料;②通过区管理部业务网点申请,需要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还应当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原件。(2)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还应当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5、提取住房公积金到哪里办理?答:(1)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通过官方线上渠道(包括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随申办”)或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业务网点申请;(2)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前往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业务网点申请。

6、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付流程是什么?答:(1)委托逐月提取的,市公积金中心将按月发起审核,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按月进行支付;(2)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一次性进行支付。

7、每月最高可提取限额是多少?答: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4500元。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0.01元余额。

8、申请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信息或婚姻状况信息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答:申请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信息或婚姻状况信息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供相关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备案、租金支付凭证或婚姻状况等材料申请复核。

9、承租公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是否适用《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的通知》及配套操作细则相关规定?答:承租已纳入本市政府主管部门公租房网上签约系统管理的公租房并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的职工,仍按照《关于优化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业务流程的细则》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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