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最新大连购房房贷落户政策汇总_:大连市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发〔2017〕20号)即行废止。

《大连市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政策调整说明

根据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及上级部门业务规范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同意,将原《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修订为《大连市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政策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一、放宽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将原“新借款人与原商贷借款人的关系应为本人或配偶”调整为“新借款人与原商贷借款人之一的关系应为本人或配偶”。原有政策限制了新借款人本人或配偶与他人共同借款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办理,调整后放宽了贷款条件,更好地满足职工群众住房贷款需求,切实帮助中低收入职工群体解决困难,更好地发挥公积金贷款的公平性。
 
二、取消组合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方式
 
按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的要求,组合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方式客观上存在借款人及其配偶同时有两笔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情况,此次调整予以取消。
 
三、取消先抵后贷办理方式
 
按照新版《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内容“购买商品房、存量房、房改房,自建房的,借款人应以购、建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先抵后贷(借款人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住房作为抵押担保,经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原商贷的方式)不符合上述规定,予以取消。

《大连市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1. 什么是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是指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申请将原商业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 商业贷款转成公积金贷款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申请转公积金贷款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个人设立公积金账户须满180天,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个人账户处于封存、冻结、销户等非正常状态或连续欠缴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原商贷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
 
(4)转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纯公积金贷款。
 
(5)新借款人应为转公积金贷款涉及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新借款人与原商贷借款人之一的关系应为本人或配偶。
 
(6)转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房屋应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以下统称不动产权证),并能办理抵押手续。
 
(7)选择先还后贷方式的,经借款人申请、办事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提前偿还原商贷手续。
 
(8)选择顺位抵押方式的,该房屋所属区域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可办理顺位抵押,原商贷银行同意与中心合作,并与中心签相关合作协议。
 
3.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有几种模式可供选择?其区别是什么?
 
答:办理模式有三种,分别为:“先还后贷”、“顺位抵押”、“阶段性担保”,借款人可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任一方式办理。区别如下:
 
(1)“先还后贷”方式是指经办事处审核同意,借款人自筹资金将原商贷还清并解除抵押后,将原抵押房屋用于转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经办事处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顺位抵押”方式是指在借款人没有还清商业贷款,房屋抵押权人仍为商业银行的情况下,银行同意增加中心为该房屋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用以偿还借款人的原商贷,还清后解除原商贷抵押。
 
(3)“阶段性担保”方式是指借款人申请经中心招标选定的有资质的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经办事处审批同意后,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原商贷并解除原商贷抵押后,再设定办事处为该房屋的抵押权人。
 
4.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可以贷多少钱?
 
答:转公积金贷款额度除应符合《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要求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借款本金,且不得超过房屋原购买价格和中心认定的评估价中较低者的60%。如果借款人的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全额偿还原商贷本息的,需自筹资金补足。  
 
大连市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大房金管发〔202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确保业务和资金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贷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办事处(以下称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申请将原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类型,转公积金贷款分为三种方式,借款人可选择任一方式办理。
 
(一)先还后贷。经办事处审核同意,借款人自筹资金将原商贷还清并解除抵押后,将用于原商贷抵押的房屋(以下简称原抵押房屋)用于转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经办事处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顺位抵押。在借款人不结清商业贷款,且抵押权人仍为商业银行的情况下,银行同意增加中心为该房屋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办事处据此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以偿还借款人的原商贷,还清后解除原商贷抵押。
 
(三)阶段性担保。借款人申请经中心招标选定的有资质的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经办事处审批同意后,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原商贷并解除原商贷抵押后,再设定办事处为该房屋的抵押权人。
 
第二章  转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转公积金贷款除应符合《个贷办法》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原商贷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
 
(二)转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纯公积金贷款。
 
(三)新借款人应为转公积金贷款涉及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新借款人与原商贷借款人之一的关系应为本人或配偶。
 
(四)转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房屋应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以下统称不动产权证),并能办理抵押手续。
 
(五)借款人应在用于转公积金贷款抵押的房屋所在地办事处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坐落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在上述各办事处均可办理)。
 
(六)借款人选择先还后贷方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
 
1.经借款人申请、办事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提前偿还原商贷手续。
 
2.借款人应在办事处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提前偿还原商贷及解除原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然后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受理办事处办理转公积金贷款后续手续。超过三个月的,原审批手续作废。
 
(七)借款人选择顺位抵押方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
 
1.该房屋所属区域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可办理顺位抵押。  
 
2.原商贷银行同意与中心合作,并已与中心签署《转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合作协议》。
 
3.借款人申请,办事处审核通过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办事处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转到商业银行指定账户。借款人应保证转公积金贷款资金全额用于提前偿还商业贷款,并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原商贷抵押注销手续。
 
(八)借款人选择阶段性担保方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
 
1.担保费由借款人承担。
 
2.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中心发放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保证期间自办事处与新借款人(或借款人)、抵押人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公司将新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并将该抵押登记手续交付办事处收执保管之日止。
 
第三章  转公积金贷款额度
 
第六条  转公积金贷款额度除应符合《个贷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借款本金,且不得超过房屋原购买价格、房屋评估价值(中心认定的评估价)中较低者的60%。
 
(二)借款人实际可享受的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全额偿还原商贷本息的,需自筹资金补足。
 
第四章  转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
 
第七条  先还后贷方式办理程序:
 
(一)受理: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与配偶授权办事处查询征信情况。借款人提交本人及其配偶、抵押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发票(购买商品房的)、房屋买卖契约(或合同)和契税发票(购买存量房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原商贷借款合同、还款余额明细表等材料。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提供。
 
(二)审批:办事处审查材料齐全后,确定转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向借款人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借款人自筹资金还清原商贷后,持已解除抵押的原抵押不动产权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受理办事处办理后续手续。办事处与借款人、抵押人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三)抵押登记:借款人、代理公司持原抵押房屋的相关文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转交办事处保管。
 
(四)放款:办事处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并核实无误后,委托银行将转公积金贷款资金转账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  顺位抵押方式办理程序:
 
 (一)受理: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与配偶授权办事处查询征信情况。借款人提交本人及其配偶、抵押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发票(购买商品房的)、房屋买卖契约(或合同)和契税发票(购买存量房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原商贷借款合同、还款余额明细表、银行同意办理顺位抵押说明等材料。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提供。
 
 (二)审批:办事处审查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转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办事处与借款人、抵押人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三)抵押登记:借款人(或代理公司)持抵押房屋的相关文件及商业银行出具的同意办理顺位抵押说明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转交办事处保管。
 
 (四)放款:办事处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并核实后,委托银行将转公积金贷款资金转账划转至指定的商业银行账户。借款人按照商业银行要求办理提前全部还款手续。
 
 (五)原商贷抵押解除:原商贷还清后,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出具解除抵押相关证明,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办结商业贷款抵押注销手续。
 
第九条  阶段性担保方式办理程序:
 
(一)受理: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与配偶授权办事处查询征信情况。借款人提交本人及其配偶、抵押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发票(购买商品房的)、房屋买卖契约(或合同)和契税发票(购买存量房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原商贷借款合同、还款余额明细表等材料。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提供。
 
(二)审批:办事处审查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转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办事处与借款人、抵押人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办事处、担保公司与借款人、抵押人签订《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担保合同》。
 
(三)放款:办事处委托银行将转公积金贷款资金转账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四)抵押登记:担保公司监督借款人与原商贷银行解除原抵押登记,并为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办妥后,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交付办事处收执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在还清商贷并解除抵押后,如发生以下影响中心抵押权实现的行为,中心不予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一)使用原抵押房屋办理落户。
 
(二)变更原抵押房屋所有权人。
 
(三)对原抵押房屋设定其他抵押。
 
(四)原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
 
(五)其他影响中心抵押权实现的行为。
 
第十一条  借款人或抵押人违反本办法及《个贷办法》相关规定,中心有权按照《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公告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或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尚未发放贷款的,不再发放。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个贷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发〔2017〕20号)即行废止。

大连市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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