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最新大连购房房贷落户政策汇总: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发〔2017〕21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政策调整说明

结合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管理发展需要,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同意,修订《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政策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一、异地贷款办理放宽至现有全部公积金贷款类型
 
原办法规定办理异地贷款仅限购买商品房和存量房,调整后商品房、存量房、房改房、自建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均可以办理异地贷款。
 
二、放宽借款人申请贷款条件
 
1.原办法要求“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及配偶无逾期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调整后放宽信用记录要求与本地职工贷款一致。具体要求按照《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21〕1号)执行。
 
2.原办法要求借款人“没有尚未还清的商业贷款或其他债务”调整后放宽至审核标准与本地职工贷款一致。具体要求按照《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21〕1号)执行。
 
3.调整后借款人本人作为房屋共有权人与他人共同购买行为可以办理异地贷款。
 
4.取消原办法“异地职工在大连中心只能享受一次贷款”。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答: 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经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核实职工缴存、贷款等相关情况,并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向大连中心申请办理的贷款。
 
2.申请异地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答: 异地缴存职工申请贷款除应具备《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应满足未使用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条件。
 
异地缴存职工可以与本地缴存职工在大连中心共同申请办理异地贷款。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大房金管发[2021]4号
 
 第一条  为支持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大连的住房需求,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经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协助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大连中心)核实职工缴存、贷款等相关情况,并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
 
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使用证明》),向大连中心申请办理的贷款。
 
第三条  贷款业务由大连中心及其委托银行办理。
 
大连中心各办事处负责贷款的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委托银行负责贷款的金融配套业务。
 
第四条  异地缴存职工申请贷款除应具备《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应满足未使用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条件。
 
异地缴存职工可以与本地缴存职工在大连中心共同申请办理异地贷款。
 
第五条  缴存地中心应向大连中心出具职工《缴存使用证明》,缴存地中心下属分中心、管理部(含分理处、办事处等,下同)出具《缴存使用证明》的,应具有缴存地中心出具的授权书。
 
缴存地中心应协助大连中心核实《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配合大连中心开展贷款催收工作,划扣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欠款。
 
第六条  大连中心应与缴存地中心核实《缴存使用证明》是否真实准确,并记录核实情况。
 
第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发〔2017〕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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