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太原房家网导读:太原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2018年2月8日发布,一是全面放开“三县一市”城镇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宽城六区落户条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二是全面放开四类人员落户限制。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在我市城镇区域内合法稳定就业或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三是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四是进一步放宽持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人员的落户政策,取消按照国家规定在太原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的条件。在城六区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并实际居住,本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居住地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为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建设文明开放富裕美丽太原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协同推进。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优化政策组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赋予各县(市、区)更多操作空间,鼓励各县(市、区)创造典型经验。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现象。
 
  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市级层面要加强与省直部门的对接沟通,强化部门间政策衔接,推动发改、财政、户籍、土地、住房、医疗、养老、教育等相关政策措施形成合力。同时,强化监督指导,推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地生根。
 
  (三)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加速破除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体系,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至2020年提高到81.2%,进一步缩小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之间的差距。
 
  二、进一步放宽落户政策和通道
 
  (一)认真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和措施。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6〕40号)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修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相关条款的通知》(并政发〔2016〕62号)精神,全面放开“三县一市”城镇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宽城六区落户条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市公安局牵头)
 
  (二)全面放开四类人员落户限制。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在我市城镇区域内有合法稳定就业或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牵头)
 
  (三)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市公安局牵头)
 
  (四)进一步放宽持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人员的落户政策,取消按照国家规定在太原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的条件。在城六区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并实际居住,本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居住地申请常住户口登记。(市公安局牵头)
 
  三、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
 
  (一)合理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积极落实中央及省、市财政部门对县级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适当考虑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因素,按照居住证持有人数和相关标准测算县级政府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和规模增长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在确保财政困难县(市、区)转移支付规模和力度不减的基础上,增加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标准收支缺口较大县(市、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强县级政府财政保障能力,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市财政局牵头)
 
  (二)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根据中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政策,按照省财政厅《省对县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较好的县(市、区)及有关城镇给予奖励。(市财政局牵头)
 
  (三)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市国土局牵头)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根据政策和规定,通过积极争取省转贷地方政府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市级财政在分配省转贷新增政府债券时,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倾斜。(市财政局牵头)
 
  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覆盖全市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务体系和纠纷调解仲裁体系,确保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加快推进以县域为主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健全运行机制,提高服务水平,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的有效办法。(市农委牵头)
 
  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权能及实现形式,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变,允许进城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市国土局牵头)
 
  (六)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适当放宽户籍、住房、财产和收入等准入条件,将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的外来落户农民和新就业大专院校毕业生等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打通库存商品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渠道,采取政府购买或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面向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配租。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房。农业转移人口在当地购买商品住房的,市、县两级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实施购房补贴。扩大农业转移人口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放宽贷款发放条件,支持其在城镇贷款购房。加快发展县城水、电、气、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吸引农民进城居住。(市房产局牵头)
 
  (七)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按照人社部《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参加就业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在落户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市人社局牵头)
 
  (八)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市人社局牵头)
 
  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按规定程序纳入居住地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社会救助保障的权利。(市民政局牵头)
 
  (九)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坚持免试就近原则,简化优化入学手续,满足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入学的基本需要,确保在学校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中对进城落户农民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一视同仁,不得向进城落户农民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落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原则,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子女的学籍转接和管理工作,为进城落户农民子女转学升学等提供便捷服务。(市教育局牵头)
 
  (十)推动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及《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市、县两级政府加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根据本地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市法制办、市公安局牵头)
 
  四、认真做好监测和监督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建设各项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细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如期完成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任务。(各项任务牵头单位负责)
 
  (二)健全落户统计体系。根据国家统计局安排,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建立健全我市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市统计局和公安局分别提供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准确快捷反映市、县两级两个指标变动情况,并列入统计公报。(市统计局牵头,市公安局参与)
 
  (三)强化专项检查。对全市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2018年组织开展对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市公安局、市发改委牵头)
 
  (四)强化政策效果。对“并政发〔2016〕40号”等市政府相关配套政策落实任务,有关部门要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期完成。采取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政策,强化政策实施效果。(市城镇化推进工作领导组负责统筹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市审计局牵头)
太原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其他常住人口和各类人才向城镇转移,全力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服务省城经济发展,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总体部署,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城镇户口落户限制。有序放开城区落户条件,完善配套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立足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服务供给能力,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顺应新型城镇化的要求,科学合理设定户口迁移条件,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村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目标任务
 
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建立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公共服务全覆盖,让广大人民群众在家门口分享城镇化成果,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大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进程,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确保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四、改革措施
 
(一)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1.全面放开“三县一市”落户限制。在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古交市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有序放开城六区落户条件。在迎泽区、小店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三年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合法稳定住所系指:依法取得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实际居住,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并办理了《居住证》的。
 
合法稳定就业系指: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或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缴纳税费的。
 
3.本年度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具备合法稳定就业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三年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合法稳定就业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三年的人员,可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5.本年度纳税达到1万元以上的投资经商人员,在我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三年,法定代表人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6.外地公民在我市辖区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7.在我市有常住户口并有居住条件的居民,与其共同生活属外地户口的配偶、未婚(或离异、丧偶)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居住条件系指:
 
(1)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实际居住,或在城镇范围内租赁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实际居住的。
 
(2)居住在我市农村地区,属于村民自建房取得《宅基地使用证》,或无《宅基地使用证》但有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的。
 
(3)属于我市房屋征收拆迁居民,持《征收补偿协议》(《拆迁安置协议》)或《入户通知书》,户口已迁至新安置住房并且实际居住的。
 
以上房屋可以是申请人本人的,也可以是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的。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按照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为户口登记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籍证明。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土地及统计等部门应及时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制度。
 
(三)建立社区集体户口
 
根据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需要,各派出所可以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设立一个社区集体户,统一登记符合我市户口迁入政策条件,居住在租赁房屋和集体宿舍的人员。在社区集体户落户的人员及家庭户成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
 
(四)健全完善居住证制度
 
各有关部门应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五、政策保障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原有合法权益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和林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积极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提供资产评估及政策、技术、信息咨询服务,鼓励“依法、自愿、有偿”流转。2017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为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1.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就业创业。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和就业信息系统功能,促进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管理,健全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更好的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就业服务。加大农业转移人口职业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能力,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具体措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2.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科学规划布局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完善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办法。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向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金。
 
具体措施由市教育局牵头制定
 
3.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妇幼健康、计划生育等服务。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城乡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运行机制,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具体措施由市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
 
4.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将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可自愿选择参加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落实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严格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保障符合政策的农业转移人口享受相应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具体措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5.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按城乡区域划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缩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区域差距。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为基本内容,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具体措施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6.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挂钩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增加人口流入地财政转移支付,促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户籍制度改革是推进我市城镇化快速建设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总体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坚持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城市工作与“三农”工作一起推动,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首要任务。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战略研究,统筹推进土地、财政、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领域配套改革。
 
(二)落实工作职责
 
公安、发展改革、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农业、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积极履行工作职责,结合自身职能,制定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措施。
 
(三)做好宣传引导
 
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营造浓厚氛围,取得群众理解支持,形成社会共识,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有效实施。
 
关于补充修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相关条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现对《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6〕40号)相关条款作如下补充修订: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一款“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中,凡涉及“合法稳定住所”的,增加“(含租赁)”;涉及“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的,调整为“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包括涉及相同内容的说明),调整为“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放宽为“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并取消投资纳税限制条款。
 
以上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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