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
- 2022-01-11 16:34
- 404
- 房家网
哈尔滨房家网:最新哈尔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实施意见》。《意见》明确,购买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1倍,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等3种情况公积金不予贷款。
《意见》指出,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无住房且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第二套房贷款政策(首付款增加10%、利率上浮1.1倍):职工家庭有一套住房但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无住房但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职工家庭有一套住房,且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但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职工家庭有两套及以上住房;职工家庭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有一套住房,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但非同一套住房。
关于住房套数认定:住房套数的认定以职工家庭为单位;借款申请人未婚的,按本人名下住房套数核定。在城六区办事处(道里、南岗、道外、香坊、平房和松北)及铁路分中心本部建户的,住房套数以市住建和不动产部门房屋信息联网可查结果为依据。在其他区(县)办事处、铁路分中心下属管理部以及异地公积金中心建户的,住房套数以市住建和不动产部门房屋信息联网可查信息为依据,同时需提供建户地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以及本人承诺书。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要求,支持缴存职工自住性购房需求,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贷款范围
缴存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买的自住住房,应为在国有土地上修建、能够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且所购住房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
住房类型分为:
1.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与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的住房。
2.现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成商品房现售备案且与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的住房。
3.存量房:已取得房屋产权权属证书,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可在房管、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买卖过户及抵押登记的住房。
二、关于贷款条件
在哈尔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人缴存者),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 18 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 60 周岁、女性未满 55 周岁。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未满60 周岁,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以所在单位出具的任职文件和职称证为依据。
2.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3.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填写《未婚声明书》;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或判决书,并填写《未婚声明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和死亡证明。
(二)符合以下缴存公积金要求:
1.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处于正常;
2.在我市及异地均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含公转商贴息贷款或商转公贷款等其他形式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具有经房管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且为房屋所有权人。
(四)具有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五)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六)能够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能办理抵押或保证担保。
(七)有共同申请人的,共同申请人应为借款申请人配偶并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借款申请人未婚的,应为独立申请人。
(八)申请存量房贷款的,买卖双方除夫妻关系外,其他均可受理。卖方需房屋所有权人(包括共有权人,下同)到场,卖方所有权人无法到场、授权委托人代为办理的,需办理委托公证,明确受托人代办事项、贷款资金转入的房屋所有权人一类银行卡名称及卡号等相关事宜。
(九)在异地公积金中心(包括我市公积金行业分中心)缴存公积金职工(不含个人缴存者,下同),在我市购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并执行同等的政策。
三、关于差别化贷款政策
(一)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无住房且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第二套房贷款政策(首付款增加10%、利率上浮1.1倍):
1.职工家庭有一套住房但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
2.职工家庭无住房但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
3.职工家庭有一套住房,且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但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1.职工家庭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2.职工家庭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
3.职工家庭有一套住房,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但非同一套住房。
四、关于住房套数认定
住房套数的认定以职工家庭为单位;借款申请人未婚的,按本人名下住房套数核定。
(一)在城六区办事处(道里、南岗、道外、香坊、平房和松北)及铁路分中心本部建户的,住房套数以市住建和不动产部门房屋信息联网可查结果为依据。
(二)在其他区(县)办事处、铁路分中心下属管理部以及异地公积金中心建户的,住房套数以市住建和不动产部门房屋信息联网可查信息为依据,同时需提供建户地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以及本人承诺书;
(三)未成年子女情况依据户口以及申请人填写的《家庭成员关系承诺书》进行认定。
(四)借款申请人对房屋登记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到当地不动产部门进行验证或修改。
五、关于申请贷款的公积金缴存标准
申请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建立公积金账户应满6个月,且近6个月内,均连续正常缴存。借款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公积金缴存符合申贷缴存标准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并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一)建立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的认定
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建立至申请贷款时应为6个月(含)以上,且自建户之日起满180天。
(二)公积金账户近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的认定
1.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近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满6个月;
2.公积金贷款申请当月与最近缴至月份的间隔不超过 2 个月;
3.单位整体延期、集中汇缴的,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视为正常缴存:
(1)一次性汇缴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公积金;
(2)集中汇缴行为发生在自最初断缴月份次月起3个月以内(含3个月);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延期汇缴以及非单位整体延期汇缴(个人或部分人员补缴)的,视为非正常缴存。
4.新参加工作或调入的职工,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正常缴存:
(1)单位为个人补缴新参加工作或调入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公积金;
(2)补缴行为发生在自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起3个月以内(含3个月);
单位为新参加工作或调入的职工补缴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或补缴行为发生在自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起超过3个月的,视为非正常缴存。
5.异地转入我市的职工,须在我市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 6 个月(含)以上;不满 6 个月的,需提供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如前后缴存时间连续未中断,则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6.异地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需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及近6个月个人缴存明细。
六、关于缴存基数认定标准
缴存基数按系统记载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提供缴存基数真实性的证明材料。缴存基数的调整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按照调整前的缴存基数核定可贷额度。
(一)若申请人或其配偶未按规定时间调高缴存基数的,需提供相应年度个人工资收入证明材料以及单位情况说明。
(二)因工作调动调高缴存基数的,应提供与缴存关系一致的劳动人事关系转移证明,且按照调高的基数至少已汇缴一个月(含)以上。
七、关于账户余额认定标准
以职工申请贷款时点正常缴存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
(一)正常缴存标准参照本通知“五、申请贷款的公积金缴存标准”执行。非正常缴存的,缴存金额不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二)符合本通知“六、缴存基数的认定标准”规定情形的,缴存金额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三)确因单位原因,出现单位集体补缴的,或为职工个人补缴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或补缴行为发生在职工自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起计算超过3个月的,单位提供相应的情况说明后,少缴补缴金额可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四)异地转入我市的缴存职工,其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程序全部转入个人公积金账户后,申请贷款时执行我市账户余额认定标准。
八、关于贷款额度计算
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四项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以1万元为起点,按5000元的整数倍确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标准,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额工资基数+配偶月缴存额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贷款计算年限
其中:
1.月缴存额工资基数=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个人)÷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个人)
2.“还贷能力系数”为40%;
3.“贷款计算年限”为借款申请人(即主贷人)申请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其中,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按60周岁计算。
4.符合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人)贷款计算年限可推迟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计算,且最长不超过30年。
(二)按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按照借款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5倍计算,计算时以5000元为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三)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1.符合首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价值的8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2.符合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价值的7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其中,新建住房以联机备案合同注明的交易价格作为房屋价值;存量房以网签交易价格与评估价值相比较低者作为房屋价值。
(四)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1.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为两人的,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
2.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为一人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九、关于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以年的整数倍确定,最短为1年,最长不超过30年,同时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
2.存量房贷款的,申请贷款时存量房建成年份不超过20年。
3.借款申请人为两人的,按主贷人可贷款期限计算。
十、关于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
符合第二套住房规定的,贷款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十一、关于信用状况认定
信用状况以借款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人)申请贷款时,以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的查询结果为依据。
(一)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有未结清的商业性贷款、担保贷款以及贷记卡额度超过5000元的,需从可贷额度中扣除后,确定公积金实际贷款额度。
(二)借款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人)征信记录显示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住房贷款、商用房贷款、消费贷款、助学贷款或任意种类贷款存在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两笔及以上贷款逾期数合并计算)的。
2.信用卡最近12个月非正常还款月数≥3,且当前逾期金额≥500元的。
3.贷款被划分为关注、次级、可疑或损失类的。
4.有“正在执行中”的法院强制执行记录的。
(三)借款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人)贷记卡状态为呆账、冻结或止付的,注销卡后(以个人信用报告更新为准)方可办理公积金贷款。
十二、铁路分中心可结合实际,制定操作细则。
十三、本《意见》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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