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

 最新南宁购房房贷落户政策汇总:最新南宁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9年8月19日发布的《关于开展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业务的通知》。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关于开展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业务的通知》,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无需自行结清商贷,通过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将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商贷贷款账户用于结清商贷,将商贷转换为公积金贷款的业务。该政策自2019年12月30起正式施行。

关于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明确业务办理流程及具体细则,现对《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南金管规〔2019〕5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答:
 
一、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专公贷款)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吗?
 
答: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才能申请办理。商转公贷业务的基础是以借款申请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对自住住房拥有完全产权,可以以房屋价值全额设定抵押为前提条件的。如未取得相应权属证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无法对房屋办理抵押手续。
 
二、商转公贷款最高可贷额度和年限怎么计算?如果商业住房贷款额度是50万元,借款年限30年,就可以按同样条件申请商转公贷款50万元,年限30年吗?
 
答:根据通知内容,商转公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本金部分,商转公贷款的年限不得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剩余贷款年限。即如果商业住房贷款金额为50万元,贷款年限30年,则商转公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但由于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时,原商业贷款已经开始还款,申请商转公贷业务按实际剩余的未结清的贷款本金及剩余还款年限计算,贷款金额及年限都有相应减少,不会等同于原有商业贷款。同时,商转公贷款还必须满足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贷款额度及贷款年限会受到缴存额度、家庭月收入、负债情况、借款申请人年龄等实际情况的影响,因此具体贷款额度及年限以管理中心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三、商转公贷款可以申请组合贷款吗?
 
答:不可以。由于组合贷款涉及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根据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已经办理过商业贷款的住房不能二次申请贷款,因此,管理中心现行政策中只有商业贷款转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此项业务,没有商业贷款转组合贷款的业务。
 
四、商业住房贷款申请时,是由夫妻其中一方作为借款人的,那么商转公贷款业务可以由原先的借款人的配偶作为借款申请人吗?
 
答:不可以。商转公贷款业务只能由原商业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作为借款申请人。
 
五、为什么当管理中心资金运用率超过85%时,要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答:这是为保证我市缴存职工刚需购房的贷款需求做出的限制。如商转公贷款业务受理量较大,发放贷款总额较高,管理中心出现资金紧张的情况时,为保证正常提取、刚需贷款业务有序进行,管理中心将暂停受理该项业务。
 
六、商转公贷款的具体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答: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办理流程如下:
 
(一)贷款申请人按照《商转公贷所需材料清单》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一次性在管理中心各贷款受理窗口完成商转公贷款业务申请;
 
(二)管理中心贷款各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审批,各贷款受理部门打印审批单及委贷通知单将相关材料交接至受委托银行,;
 
(三)受委托银行通知申请人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并解除原商业住房贷款抵押;
 
(四)受委托银行为申请人办理公积金贷款抵押手续;
 
(五)抵押手续办结后,管理中心将商转公贷款资金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收款账户内。
 
需要注意的是,贷款申请人切勿先自行结清商业住房贷款,需提前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待审批通过后,再进行结清,否则先行结清的,将无法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

以下为通知全文:
 
南金通﹝2019﹞68号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业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惠及面,降低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门槛,减轻我市商业贷款购房缴存职工的还贷压力,节约缴存职工贷款利息支出。根据《关于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南金管规〔2019〕5号)文件精神,经我管理中心研究,现开展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以下简称商转公顺位抵押)业务,具体通知如下:
 
一、商转公顺位抵押业务是指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办理的个人商业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商贷),经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无需自行结清商贷,通过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将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商贷贷款账户用于结清商贷,将商贷转换为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二、商转公顺位抵押业务的贷款额度、年限、利率参照我管理中心对于公积金贷款的规定,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贷款额度不高于商贷的贷款本金余额。
 
(二)贷款年限不高于商贷的剩余贷款年限。
 
三、业务办理条件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符合我管理中心的商转公贷款条件,如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的贷款政策发生变动,应符合新政策中对于商转公贷款的要求。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办理了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商贷(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该商贷仍在正常履行还款约定,且商贷发放行已与我管理中心签订了商转公顺位抵押合作协议。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已签约,其他商业银行将陆续跟进合作。
 
(三)借款人已取得该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且该自住住房只办理过商贷发放行的一笔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无其他抵押记录。
 
(四)该自住住房在办理商转公顺位抵押业务期间不能增加其他抵押权人。
 
(五)仅受理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差额部分需自行结清。
 
(六)仅受理商贷发放行与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为同一家银行的商转公业务。
 
四、为满足缴存职工对商转公业务的不同需要,我管理中心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陆续推出其他委贷银行商转公等业务。
 
五、本通知自2019年12月30起正式施行。我管理中心六县管理部、铁路分中心暂不执行。
 
六、如需了解办理详情或业务一次性告知清单,请拨打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咨询或至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服务部(南宁市玉洞大道33号市民中心D座5楼)现场咨询,也可通过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爱南宁APP等途径了解。
 
附件1: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办理流程图(建设银行)
 
附件2: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办理流程图(农业银行)
 
2019年12月27日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9年12月27日印发
南宁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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