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规定

最新合肥购房房贷落户政策汇总_:合肥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规定——《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服务管理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吴东华解读《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服务管理办法》
 
解读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吴东华
 
解读时间:2021年3月5日
 
解读政策:《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服务管理办法》
 
问:《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吴东华答:2016年我市出台《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过不断探索优化完善逐步形成了一套符合本市实际的存量房交易管理模式,有效保障我市存量房交易安全,维护买卖双方利益,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从业人员交易行为。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多次发文要求加强房屋网签工作,提升服务效能,并出台一系列相关文件,对房屋网签工作进行规范。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存量房交易体量不断增大,原有《通知》中的部分工作要求和工作规范已不符合现在市场管理实际,为积极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工作要求,适应市场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提升服务水平,我局重新制定了适应当下市场发展存量房交易网签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问:《办法》出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吴东华答: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建房规〔2019〕5号)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
 
问:《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吴东华答:一是落实工作要求。积极落实住建部近年来对规范网签备案业务流程、提供自动核验服务、提高数据使用效能等内容的要求;二是提升服务效能。积极探索创新交易服务方式,延伸服务窗口,优化交易窗口服务,简化办事流程、精简收件材料、压缩办理时间;三是完善服务手段。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推动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实现网签交易主体、房源信息自动核验;四是规范市场行为。积极完善网签系统功能,加强业务管理,加大市场处罚力度,避免中介恶意违规行为损坏买卖双方利益。
 
问: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如何办理?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吴东华答: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交易和自行交易两种方式,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处办理,自行交易在交易中心设立的服务网点或自助服务终端办理。具体流程如下:一是通过系统自动核验交易身份证信息;二是通过系统自动核验房源信息;三是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如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交易需在签订合同前网上签订《合肥市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委买/委卖)》;四是确认信息生成合同;五是打印《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签章)确认后生效。
 
问:自动核验服务如何提供?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吴东华答:网签系统提供自动核验功能,一是进行网签时需对交易主体进行实人认证;二是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实现对交易房源信息的核验。
 
问: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记录撤销注意事项是什么?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吴东华答:一是按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方式撤销合同网签记录;二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交易终止,需当事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办理;三是已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的,撤销合同网签记录前须先解除托管;四是网签合同存在时效性,若网签后60日内未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或不动产登记等手续,系统自动撤销合同网签记录。
 
问: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服务中违规行为有哪些处理方式?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吴东华答:《办法》规定了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从业人员具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严重程度,规定主管部门可分别做出依法记入信用档案、依法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资格等处理。


关于印发《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中介企业、各商业银行:
 
《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30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1年3月2日    
 
 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和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存量房交易秩序,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应当通过合肥市存量房网上交易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存量房网签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第三条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工作的主管部门,合肥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交易居间代理服务的,须申领网签密钥,获得存量房网签系统操作授权后方可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服务。
 
第五条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方式
 
(一)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交易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买卖双方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将电子信息传送至主管部门信息管理系统。
 
(二)买卖双方自行交易的,买卖双方可通过交易中心设立的服务网点或自助服务终端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其中买卖双方自助办理的须经实名认证后注册个人账户。
 
第六条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流程
 
(一)核验交易双方身份信息;
 
(二)核验交易房源信息;
 
(三)网上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需在签订合同前网上签订《合肥市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委买/委卖)》);
 
(四)合同条款信息经确认上传后生成合同编号;
 
(五)打印《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签章)确认后生效。
 
第七条 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条款变更
 
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对合同条款(如约定期限、付款方式等)进行变更,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须协助买卖双方重新签订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
 
第八条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记录撤销
 
(一)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买卖双方解除交易的,买卖双方按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约定的方式撤销合同网签记录。
 
(二)因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交易终止的,当事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到服务网点办理撤销手续。
 
(三)已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的,由当事人持相关交易终止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至托管银行解除托管,托管银行解冻托管资金并将已托管资金退回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
 
(四)自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后60日内,买卖双方未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或不动产登记等手续的,系统将自动撤销其合同网签记录。
 
第九条 进行存量房交易前,卖方应如实提供交易房屋最新的权利和自然状况;买方应当具备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购房资格;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居间代理服务时,须对买卖双方提供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条 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可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涉税业务等的依据,买卖双方在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须如实填写交易价格、付款方式等交易信息。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租借网签密钥供他人使用;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屋信息,违背当事人意愿发布、泄露、转卖当事人及房屋的相关信息;
 
(三)隐瞒经纪事实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
 
(四)未经买卖双方当事人同意,擅自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或变更;
 
(五)违反合同约定的方式擅自撤销合同网签记录;
 
(六)代收代管交易资金;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加强密钥和经纪人员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经纪行为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资格。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应加强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信息平台建设,与金融、税务、公积金、不动产等相关单位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向社会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市属各县(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合肥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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