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规定

      最新大连购房房贷落户政策汇总:大连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规定——,自2020年9月28日起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逐步实施,2020年12月1日后买卖双方进行存量房交易的,需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流程,将大连市存量房网签备案赋码合同作为办理贷款、纳税申报、不动产转移登记的重要依据。 

     《大连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房屋网签备案是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落实调控政策、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和经纪行为,增加交易透明度,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建房规〔2019〕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建房〔2020〕61号)等文件要求,起草了《大连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大国土房屋发〔2019〕4号,简称《管理办法》),为推动《管理办法》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存量房交易实际情况,2020年起草了《大连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规定了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的适用范围、办理方式、解除条件,网签备案合同的使用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网签备案的申请条件和各方责任。《细则》进一步详细规定了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基本流程、办理网签备案材料、网签备案注销流程及各方责任。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四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个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含非住宅)进行买卖的,均需通过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平台签订存量房交易合同,该合同作为办理个人存量房贷款业务、纳税申报、不动产转移登记的重要依据,逐步实现网签备案信息共享。买卖主体中涉及单位企业的,可暂不进行网上签约备案。

存量房其它转移形式:赠与、继承(受遗赠)、析产、法院判决、互换、夫妻间转移、直系亲属买卖、以房抵债(能够提供生效法律文书《抵债协议》)的可不进行网上签约备案。

(二)网签备案合同的使用。

网签备案合同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税务部门办税环节、银行办理交易资金监管和贷款的重要依据。不动产登记部门、税务部门、银行通过平台实现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推进房地产交易信息、纳税信息、贷款信息的互联互通和集成共用。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网签备案的条件。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合同网签备案前,应完成“多证合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并办理电子身份认证,到辖区房屋主管部门申请受理设立网签端口,同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开通网签账户,并提交以下手续:1.《加入存量房网签备案平台申请及承诺书》;2.《网签备案人员授权委托书》。

(四)基本流程。

1.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成交的存量房买卖交易,应由相关经纪机构提供存量房网签备案服务,并指导交易双方选择资金监管银行办理监管业务,其流程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核验房源和购房资格    录入网签备案合同信息    办理交易资金监管业务     办理缴纳税费和转移登记办理    办理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2.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的,由资金监管银行在做资金监管业务时,协助完成网签合同信息采集录入工作。资金监管和网签备案需在同一家银行开展,其流程为:资金监管银行核验房源和购房资格    采集网签备案合同信息      办理交易资金监管业务     办理缴纳税费和转移登记    办理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五)办理网签备案材料。

办理网签备案应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各资金监管银行网签服务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

2.买卖双方身份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六)注销流程。

在办理转移登记业务之前,已完成网签备案的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或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撤销网签备案的,买卖双方需持房屋产权证书、身份证明,并提供网签备案合同,到原办理存量房合同网签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资金监管银行办理撤销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买卖双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90日未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该合同网签备案信息自动失效。

(七)各方责任。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应按照《细则》要求提供存量房网签备案、资金监管服务,办理存量房个人贷款业务。对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房屋主管部门、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形给予责令改正、违规行为公示、诚信扣分、暂停网签备案平台使用权限等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可取消网签备案平台使用权限,直至取消机构“多证合一”备案资格;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组织实施

《细则》由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28日起在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逐步实施,2020年12月1日后买卖双方进行存量房交易的,需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流程,将大连市存量房网签备案赋码合同作为办理贷款、纳税申报、不动产转移登记的重要依据。 


      大国土房屋发【2019】4号 大连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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