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市场调控:限购的规定

       房家网导读:对在天津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天津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要求,坚决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主体责任,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毫不动摇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毫不动摇地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毫不动摇地维护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4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严格落实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购房人购房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调控政策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坚决遏制投机炒房。对擅自放松购房条件的,将严格进行追责问责。
 
  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
 
  各区要积极落实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确定的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指标,根据当前市场情况,合理确定土地供应结构、时序,住房库存紧张的地区要加大加快土地供应。在土地供应过程中,要切实提高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积极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满足租购并举的住房需求。要严格按照土地出让价格、新建商品房价格、二手房价格“三价联控”原则,根据出让地块周边新建商品住房区片指导价格,确定土地出让最高限价,确保地价处于合理水平,有效调控土地出让价格,稳定住房市场价格预期。
 
  三、做好新建商品住房供应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新建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做好土地供应和促开工、促上市工作,确保房地产市场稳定供应。对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申请办理销售许可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主要媒体上公开曝光,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其违约行为整改完毕前,不得以该企业及其母公司和子公司名义在本市参与土地竞买。
 
  四、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要严格落实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做好购房资格审查工作,并加强员工教育,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市和各区国土房管、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持续整顿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规避调控政策、制造市场恐慌、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捆绑搭售、价格欺诈、提供虚假证明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视情节轻重,采取公开曝光、暂停网签、停业整顿、行政处罚、限制参与土地竞买等措施严肃处理。
 
  五、加强舆论引导和预期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市场运行情况监测和舆情监测;加强政策解读和市场信息公开,及时澄清误读,正面引导舆论;严厉打击利用自媒体公众号等网络媒体炒作渲染房地产、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落实区政府主体责任
 
  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区房地产市场稳控的主体责任,确保本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对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不力、市场监管不严、舆情稳控不力,影响全市房价稳控目标实现、导致较大负面影响的区,要坚决问责。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日


天津市房地产市场调控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抑制房地产泡沫,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区域性住房限购
 
  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二、深化差别化住房信贷
 
  为保障本市居民和外地在津工作人群合理住房需求,打击利用金融杠杆进行住房投机炒作,进一步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具体措施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会同天津银监局发布实施。相关部门应为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家庭户籍、住房、婚姻状况等信息的查询便利。
 
  三、加大住宅用地供应
 
  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源头调控作用,加大住宅开发用地供应量,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施工上市,平衡市场供需。对市场预期较高、可能产生高价地的新出让住宅用地,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限地价竞棚改安置房”等措施,控制地价,稳定房价市场预期。
 
  四、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控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时,应合理定价,并据实进行价格申报。对申报的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或周边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实施必要的价格指导,不具备商品房销售方案条件的,暂不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五、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上市管理
 
  为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确保新建商品住房及时上市销售,对取得基础部位验收证明后30日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申请办理销售许可手续的,要在2017年6月1日前申请办理销售许可手续;对未及时办理的,在主要媒体上公开曝光,并由市国土房管局列入失信企业名单,违约行为整改完毕前,不得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母公司和子公司名义在本市参与土地竞买。
 
  六、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各级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持续整顿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及提供虚假证明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首付贷”及其他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行为。要加大联合惩治力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公开曝光、暂停网签、行政处罚、停止开展金融担保合作、限制参与土地竞买等措施严肃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此前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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