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政策规定(原文)

12月6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的通知》,提出太原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为其购房业主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不再收取担保保证金。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购房业主提供担保的,需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主动与公积金中心协商确定作为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代偿公积金逾期贷款”额度,并签订《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书》。“代偿公积金逾期贷款”金额从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中扣留。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保借款人有违约的,公积金中心可按照《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书》约定条款中委托太原市房产管理局使用“代偿公积金逾期贷款”金额办理公积金贷款代偿,不足部分由开发企业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解决。
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的通知

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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